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順應黨心民心、符合時代需求。為切實抓好憲法的學習宣傳工作,自覺維護憲法權威,捍衛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營造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的濃厚氛圍,從今日起泉州城建集團推出“憲法課堂”,轉載中國紀檢監察報“解讀憲法修正案”系列文章,敬請關注。
2018年3月11日下午3時52分,北京,人民大會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高票表決通過。
修改憲法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時代,根據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形勢新實踐的要求,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適時提出憲法修改建議,把黨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有力憲法保障,這是符合歷史發展規律的。
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經投票表決,高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至此,由黨中央提出憲法修改建議,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形成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最后由全國人大代表莊嚴投票,整個修憲程序進展順利,憲法修改的程序正義獲得充分保障。
那么,為什么是由黨中央啟動憲法修改程序,提出憲法修改建議呢?
憲法學上有個概念,叫憲法慣例。憲法慣例是一種不成文的政治行為規范,它是指在國家長期政治生活實踐中形成的,涉及有關國家根本問題,調整相應基本社會關系,并為公民及全體社會普遍承認有約束力的習慣和傳統的結合。憲法慣例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現象,是一種不成文的憲法形式;它作為具有一定拘束力的傳統和習慣,在憲法發展的實踐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憲法淵源。憲法慣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其本身就屬于憲法的組成部分。在成文憲法國家,它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同樣發揮著重大作用,是憲法的補充,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
自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頒布以來,我國就形成了由執政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根據社會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憲法修改建議,然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形成憲法修正案草案,再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憲法慣例。我國現行的1982年憲法自公布施行后,根據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黨中央已先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了5次憲法修改建議。此次修改之前,全國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根據黨中央提出的修改建議,已經先后4次對1982年憲法的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必要的修正,共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切實推動了憲法發展,保持了憲法鮮活持久的生命力。
我國之所以形成黨中央提出憲法修改建議的憲法慣例,是由黨的性質、地位和憲法的發展規律決定的。首先,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肩負著領導各族人民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偉大歷史使命。這就需要依憲執政、依憲治國。其次,憲法是全體人民的共識,而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宗旨。黨的利益與全體人民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黨的意志與人民的意志在本質上也是一致的。其三,自從作為人類社會政治文明重大發明的憲法誕生以來,憲法發展就是一個永恒主題。憲法誕生和發展都離不開一國之成熟政治力量。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成熟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是一個不斷與時俱進、勇于自我革新的政黨,所以,我國憲法發展離不開中國共產黨,自然也就形成了黨中央提出憲法修改建議的憲法慣例。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了“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
我國作為成文憲法國家,在長期的國家政治生活中還形成了其他憲法慣例。比如,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一般同時舉行會議;國家重大決策,一般先由政協及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進行協商、討論,再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決定,等等。事實證明,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憲法慣例,并將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繼續發揮著重要作用。
(王勇 作者系中央黨校黨章黨規研究中心副主任、憲法行政法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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